当前位置:首页 > 综合要闻
黑恶势力认定的司法标准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发布日期:2023-05-16 15:29:47


黑恶势力认定的司法标准


张 中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准确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活动,有效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关系着国家长治久安、基层政权巩固和群众安居乐业的大局,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33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包含指导案例186号《龚品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指导案例187号《吴强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等三个案例。彰显了司法机关重拳打击黑恶势力的坚强决心,对于净化社会风气,改善社会总体治安状况,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平安中国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文结合指导案例186号、187号对黑恶势力认定的司法标准问题做一简评:


一、扫黑除恶常态化及黑恶势力犯罪认定的统一性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在各级党委坚强领导下,司法机关重拳出击,以雷霆万钧之势,依法严惩黑恶势力,彻查涉黑涉恶腐败,打掉了大量的黑恶犯罪组织,充分彰显了法治权威,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也有了明显好转,扫黑除恶斗争取得了全面胜利。


为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国家对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作出安排部署。2022年5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将过去有关司法规范中的“恶势力”上升为法律概念,正如有的学者所评价的那样,它使得惩治恶势力的半正式制度升格为惩治恶势力组织的正式制度,从此开启了我国常态化扫黑除恶的历史新阶段。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对于黑恶势力的认识存在一定分歧,执法尺度也不统一,这势必影响打击效果。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发布一批涉黑涉恶案件指导案例,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准确认定黑恶势力犯罪,保证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的统一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标准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本次发布的指导案例186号《龚品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为正面把握和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提供了司法标准。


一是组织特征。龚品文与刘海涛等人,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以及暴力追债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一个以龚品文为首包括9个人的三元层级结构的犯罪组织。在该犯罪组织架构中,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具有组织成员均接受并认同的组织规约。


二是经济特征。龚品文等人开设赌场、非法高利放贷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快速攫取经济利益。通过上述犯罪活动,该犯罪组织聚敛的巨额财富,其超四千万元的放贷规模和上亿元的银行资金流水,不仅足以认定 “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也能够证明其犯罪所得大部分被用于犯罪活动,形成了“以黑养黑”的犯罪模式。


三是行为特征。龚品文等人在追讨非法债务过程中,有组织地对被害人及其亲属采用拦截、辱骂、威胁、喷漆、拉横幅等“软暴力”,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任意损坏财物等“硬暴力”方式寻衅滋事,高达120余次,共计56起,非法拘禁他人10起,其行为方式和犯罪手段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四是危害性特征。龚品文等人实施的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给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身体、精神、自由和财产造成了直接损害,也严重破坏了当地部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形态特征出现了新的变化,以“硬暴力”为主要行为手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认定标准调整范围过窄的问题日益显现。特别是有些犯罪组织以聚众造势、拉挂横幅、泼粪喷漆、摆放花圈、围堵呼喊等“软暴力”为主要行为手段的行为大量存在,相关犯罪分子有恃无恐,气焰愈发嚣张,在刻意规避“硬暴力”,给司法机关打击处理造成困难的同时,“软暴力”的方式、手段日趋多样,行为后果日趋严重,给人民群众带来的心理恐慌和精神压制已丝毫不逊于传统“硬暴力”手段,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本案总结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软暴力”的主要行为特征,该认定标准可以为实践中认定、处理以“软暴力”为主要行为方式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指引,有利于统一“软暴力”涉黑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尺度。


扫黑除恶的实践表明,黑恶势力的滋生与发展壮大通常与“保护伞”的包庇、纵容存在很大关系。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的“保护伞”典型案例来看,部分地方官员收受贿赂,利用其职权和影响力,纵容甚至主动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或者在查处黑恶势力犯罪时通风报信、协助逃避、有案不查、压案不处等。对于黑恶势力与“保护伞”的关系,有人曾夸张地认为,“没有保护伞,就没有黑社会。”在龚品文领导的有组织犯罪中,并没有发现“保护伞”,但通过其实施的系列违法犯罪的行为方式,造成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影响的广度和深度,完全能够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三、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条件


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相比,恶势力犯罪不是法定的独立罪名,这给准确认定该类犯罪造成困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恶势力的概念作出明确界定,并列举出一系列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区分了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概念,并规范了二者的认定标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实施,“恶势力组织”正式成为一个法律概念,为常态化惩治恶势力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作为“恶势力组织”犯罪形式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也将成为今后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形态之一。


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既要满足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同时又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就吴强等12人实施的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而言,不仅有共同实施犯罪的目的,而且通过长期犯罪活动,形成了以吴强为首要分子、季少廷等为骨干成员且分工明确的犯罪组织,可以认定为犯罪集团。但是,该犯罪集团能否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本次发布的指导案例187号《吴强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则从反面为该类犯罪划定了边界,具有重要指引作用。


犯罪集团与恶势力组织在犯罪手段及其危害后果存在相似或者共同之处,其主要的区别之一在于是否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对于这一特征的认定,主要看其实施了哪些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像一般犯罪集团那样的单一性,而是经常表现出明显的犯罪种类多样性,如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从犯罪的危害后果看,会对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生产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安全感。吴强等人实施的犯罪活动意在“谋财”,而非“作恶”,也不是通过犯罪手段称霸一方,残害群众。因此,以吴强为首的犯罪集团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四、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的法治化与规范化


法治主义是现代国家治理的一种文明形式。严格坚持依法办案是正确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的基本原则,是现代法治的应然要求。


惩治黑恶势力犯罪必须于法有据。法治意味着“法无授权不可为”。惩治黑恶势力犯罪必须要有法治思维,严格贯彻落实刑法、反有组织犯罪法及相关指导意见关于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标准,同时还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同时,还要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做到宽严有据,宽严适度。


在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的同时,应当依法办案,严格司法。“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惩治黑恶势力犯罪必须严格贯彻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做到有法必依。严格依法办案不是片面从严从重,办案人员要正确领悟“依法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的精神实质,坚决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尤其是不符合黑恶势力犯罪认定标准的,就像第187号指导性案例那样,要坚决不予认定。严格依法办案还要求坚持正当法律程序,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给予必要制裁。


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通常具有涉案罪名多,涉案人员多、时间跨度长、涉及范围广等特点,这给调查取证和准确认定事实带来很大困难,但这并不意味可以降低证据标准。办理涉黑涉恶案件需要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把判决建立在合法、有效、充分的证据基础上,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确保案件质量。


相关附件: